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

國立台中教育大學吳忠宏抄襲,被檢察官提起公訴

【裁判字號】104,智易,76
【裁判日期】1041030
【裁判案由】違反著作權法
【裁判全文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智易字第76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吳忠宏
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3 年度偵
字第23204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、
第307 條,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吳忠宏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
認其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,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洪心蓮達成和解,業
據告訴人洪心蓮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
和解書各1 紙在卷可稽,依照前開規定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書記官 劉燕媚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

 

 



 






 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